焦作大学环保协会章程

作者: 时间:2008-11-11 点击数:

焦作大学环保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性质和宗旨

第一条 焦作大学环保协会是由学生自发组织成立的一个兴趣性、群众性、非赢利性的学生社团组织。

第二条 环保协会作为团委、生化与环境工程系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的学生社团组织,于2002年10月10日经焦作大学团委的批准,

第三条 本协会受到焦作大学团委和学生会的指导。

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:通过宣传环保思想,组织环保活动,增强广大 有志青年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,唤起同学们的环境危机感,激发广大同学学习环保知识的积极性,提高其环保意识,培养同学奉献环保事业的理论和实践能力,促进校园文明建设。

第五条 焦作大学环保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遵守焦作大学各项规章制度。

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形式

第六条 利用广播、海报、橱窗等手段宣传和普及环保知识,提高同学们的环保知识水平,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。

第七条 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参与性环保活动,让同学们以实际行动, 为环保事业及校园文明建设作贡献。

第八条 邀请相关专家学者,社会知名人士,经验丰富的会员,老师 进行知识讲座

第九条 不定期针对社会环保热点在校内开展大型专题环保宣传,让师生们能够及时了解环保动态,调动师生的环保热情,强化环保意识。

第十条 及时收集环保信息,与其他环保社团、机构积极合作,共同努力,为社会的环保事业添砖加瓦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十一条 会员应为焦作大学在校注册的学生。

第十二条 凡热心环保事业,承认本协会章程,自愿参加环保活动者均可报名参加。

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:

1、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优先权利;

2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3、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,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
4、会员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,可以组织并全权负责在适当范围内举办符合协会性质和宗旨的活动,同时可以获得本协会的指导和协助;

5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四条 会员有如下义务:

1、遵守本协会章程;

2、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;

3、积极投身于协会事务,大胆设想创新,组织活动,施展才华;

4、认真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理论、知识,提高自身的环境素养,努力在实践中锻炼自己,提高从事环境保护的能力;

5、以身作则,自觉推行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,主动向周围的人传播环保知识,努力吸收他人加入到环保行列中来;

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提出退会者,经备案即予注销;凡背离本协会章程,行为有损协会宗旨、声誉或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者,报会长批准后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,运行机构是理事会所属的秘书处、宣传部和外联部。

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若干名理事组成。

理事会的职责是:

1、负责协会大政方针的制定;

2、负责协会的对外形象及内部管理;

3、负责大型主题活动的组织以及日常工作的领导;

4、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;

5、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6、协调协会各部门关系,协助各项活动的开展,对协会的活动负责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、宣传部、外联部,理事会的决策及协会活动的开展由各部门配合或分别完成。

㈠秘书处:负责活动日志的编写,整理活动总结;负责协会资料以及会员档案的管理;负责协会资金的管理,保管协会的经费和帐目;撰写每学期的工作报告;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、考勤并及时记录下各部门的成绩或过失。

㈡宣传部下设:

⑴宣传组:负责协会活动中对校内校外的宣传工作,包括协会活动前的宣传,活动中的图片和文字记录,及活动后的资料整理总结;负责收集环保方面的标志,图画等

⑵新闻组:负责撰写协会各类活动的新闻报道及会员文章的收集并及时向校报、校广播站投稿;负责有关环境保护、野外生存、科学考察等方面的文章采写及资料的收集。

㈢外联部:

⑴ 策划组:主要负责协会活动策划;为协会开展新活动的主要策划者,积极创意出新活动;负责协会对外形象设计;协助各项目负责人作好各次活动的策划;撰写协会的宣传资料。

⑵外联组:与环保局、林业局、园林局等有关政府机构,新闻媒体及各项活动相关单位的联系;与学校其他院校及兄弟院校有关组织建立联系,促进彼此的交流合作;与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单位联系赞助,解决协会资金、装备问题,为协会争取更多的支持;与学院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系。

第十八条 未经协会理事会正式书面批准或委托,个人或部分会员不能以"焦作大学环保协会"的名义在校内或社会上组织活动,募集赞助、捐助或与校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。此类情况如有发生,环保协会对之不予承认,不承担相关责任,必要时将对有关当事者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五章负责人产生和罢免

第十九条 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各部部长均由理事会推荐,由协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,竞选者必须为本协会会员,且必须在协会全体会议召开前一周提出申请。副会长由会长提名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。

第二十条定期召开协会全体会员会议,会议召开需要一半以上的固定成员参加,否则决议无效。

第二十一条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各部部长任期皆为一年,最长可连任三届。

第五章 经费及附则

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:

1、 校内外赞助及各种捐助;

2、 系拨款;

3、 其他。

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修改和终止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。

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本协会成立之日起有效。